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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水务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阳原县水务局,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西苑北路。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荣增与被告阳原县水务局、阳原县高墙乡西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9日,阳原县水务局向本院申请追加万全县顺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申请人认为,阳原县水务局将施工工程承包给被申请人万全县顺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案与万全县顺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由直接法律上利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万全县顺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16日注销,法人主体不存在。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阳原县水务局追加万全县顺达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史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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