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北关。
法定代表人:刘占宇,主任。
委托代理人:桑永功,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原告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告郑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0元,由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闫润芳 审 判 员 钱玉礼 人民陪审员 朱 欢
书记员:贾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