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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与冀风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阳原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秀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桑永功,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风山,女,193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阳原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与冀风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阳原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原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阳原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审判员 贾高清

书记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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