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蔚县。被告:阳原县源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中原钢厂。法定代表人:辛博伟,经理。
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阳原县源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0.5元,由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兆升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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