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弘某信用社,地址: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广播局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国。
委托代理人政东霞,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弘某信用社诉刘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弘某信用社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弘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4.72元减半收取1587.36元由原告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弘某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赵军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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