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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农技互助协会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阳原县农技互助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会长。
地址: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侧。
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阳原县农技互助协会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原县农技互助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素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十三,借期一年(自2015年2月4日始至2015年2月3日止),期满后被告未予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约定利率,该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逾期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千分之十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根

书记员: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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