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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兴达种养业协会与刘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阳原县兴达种养业协会,住所地阳原县化稍营镇二村兴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院内。法定代表人:白瑞安,会长。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阳原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阳原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君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告:姚统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告:任迅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阳原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刘雅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阳原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阳原县兴达种养业协会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张君海、姚统芳、任迅雷、刘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某、张某某、任迅雷、刘雅丽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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