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原县仁某精细粘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原县浮图讲乡。法定代表人:张有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高某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永利村乐丰路。法定代表人:王炳高,执行董事。
阳原县仁某精细粘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高某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阳原县仁某精细粘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原县仁某精细粘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35.06元,由原告阳原县仁某精细粘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康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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