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左录。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
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审判长 闫润芳审判员杜根审判员史俊英
书记员: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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