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原县东城镇皮毛担保商会,住所地阳原县东城镇东城村。法定代表人:郝凤清,会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告:袁昌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告:梁玉苹,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阳原县东城镇皮毛担保商会与被告石某、陈某某、袁昌忠、梁玉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30.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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