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阳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丁某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付,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某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英文、被上诉人丁某付的委托代理人单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阳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多承担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887.87元(其中1、外购药33,884.5元;2、护理费11,953.3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950.00元;4、鉴定费5,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外购药、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程序不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准许上诉人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外购药、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诉人住院期间的外购药,其在住院期间的病案中有长期医嘱,且有主任医师在票据上的签字,故该用药合理应予支持。护理费原审法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合理,应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原审法院依据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对于专门性问题由鉴定机构作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由此产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本案中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由败诉方阳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鉴定费用正确。被上诉人丁某付在此次事故中经鉴定为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原审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请求对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重新鉴定的问题。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法庭对该鉴定进行质证时,上诉人对该鉴定无异议,现二审又提出重新鉴定且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亦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422.00元,由上诉人阳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张子熙

书记员:张霖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