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86005523Q。负责人王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兆军,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郑某某无法找到。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院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环
书记员:关美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