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长江大厦4层。
负责人:邓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滨,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捷成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花山小区12栋一层三号。
法定代表人:郭晓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庆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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