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同仁路**号。
法定代表人:姚延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加,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丽,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兴环卫局及洁净家政公司员工,初中文化,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迎春,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凤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大专文化,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秀丽、原审被告李凤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加、被上诉人张秀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迎春、原审被告李凤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张秀丽的护理费、误工费和营养费标准问题。根据鉴定意见和二审期间新兴区环卫局证明,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被上诉人的护理费、误工费和营养费的标准确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自由裁量范围内,在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宜调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峻义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迟丽杰
书记员: 焉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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