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某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阳某某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沈建月、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阳某某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某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静
书记员:韩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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