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张良
杨凤义
孙某某
张文波(黑龙江安达铁西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孙双印(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石金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良。
委托代理人杨凤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波,安达市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双印,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良、杨凤义。
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波。
原审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双印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0月19日00时20分许,原告张某某驾驶黑B66BXX奇瑞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达市正阳十一道街”北兴集团售楼中心”门前时,由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原告孙某某撞伤。
经安达市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某无责任。
原告孙某某受伤后在安达市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医疗费13,696.80元。
该肇事车辆所有人是被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系被告李某某雇佣的司机。
肇事车辆黑B66BXX奇瑞牌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孙某某牙齿损坏是由于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且由于外力造成的牙齿缺损是不可再生,无法恢复的。
而安装义齿也是为了弥补其所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故原审法院根据安达市利达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孙某某镶嵌牙齿的最低使用年限5年,并考虑孙某某的实际年龄,按照10年判决支持孙某某残疾辅助器具费用25,000.00元并无不当。
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上诉称牙齿镶嵌费用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孙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因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对孙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事实没有异议。
同时,孙某某已经提供大庆市红岗区巨龙广告设计室及江苏省通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证明,证实其在城里打工的事实,足以认定其主要生活来源地在城镇,而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不能提供孙某某在城镇居住但不在城镇打工的证据,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认定孙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并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孙某某的误工费并无不当。
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因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由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由此产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
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故原审法院判决由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诉讼费、鉴定费正确。
综上。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无理,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00元,由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
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孙某某牙齿损坏是由于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且由于外力造成的牙齿缺损是不可再生,无法恢复的。
而安装义齿也是为了弥补其所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特征,故原审法院根据安达市利达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孙某某镶嵌牙齿的最低使用年限5年,并考虑孙某某的实际年龄,按照10年判决支持孙某某残疾辅助器具费用25,000.00元并无不当。
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上诉称牙齿镶嵌费用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孙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因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对孙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事实没有异议。
同时,孙某某已经提供大庆市红岗区巨龙广告设计室及江苏省通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证明,证实其在城里打工的事实,足以认定其主要生活来源地在城镇,而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不能提供孙某某在城镇居住但不在城镇打工的证据,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认定孙某某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并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孙某某的误工费并无不当。
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因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由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由此产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
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故原审法院判决由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诉讼费、鉴定费正确。
综上。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上诉人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无理,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00元,由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
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敏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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