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95046933L,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索建志,男,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敏,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090384940D,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邮电路160号。
被告:孔某某,男,1968年2月12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中兴办事处。
原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支公司、被告孔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宇
书记员: 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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