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大街与丛台路交叉口东北角泽锦金融大厦10层。主要负责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128号B座三层。主要负责人:高英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鹏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被告:王敬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王某某、王敬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璞,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王某某、王敬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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