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竹溪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182425818C。负责人:海朋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文(该公司安置处主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竹溪县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阳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某某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撤回起诉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封晓云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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