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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阮某某,农民。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邓卫高,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金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金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保东
书记员:胡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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