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夏钰桓,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湖北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阮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阮某某的撤诉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3633元减半收取1816.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少波
书记员:陈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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