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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木英。
  被告:李某某(第一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阮某某承担。
  

审判员:钱关兴

书记员:金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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