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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英明、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阮英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先平,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上诉人阮英明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焦点为阮英明和殷某某是否各自完成了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量以及各自完成了多少工程量。二审中,证人李某、冯某和余某证实阮英明和殷某某各自完成了部分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量。本案中,咸宁方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关于温泉大楚城6号楼外墙装饰人工费的鉴定》(咸宁方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2017]造鉴字第006号)仅对本案所涉工程的人工费作出了鉴定,并未鉴定阮英明和殷某某对本案所涉工程各自完成的工程量。一审依据该鉴定结果作出判决,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阮英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 杰
审判员 杨荣华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董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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