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昌,湖北先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阮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
案件收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阮某负担。
审判员 武宗银
书记员:韩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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