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
王鄂
张某某
陈乒乓
原告阮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鄂,特别授权代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乒乓,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9.00元,减半收取549.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9.00元,减半收取549.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洁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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