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阳光北大街3117号。
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蒋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王娜
书记员: 李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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