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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武汉和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百居易房地产经营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和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阳大道658号。
法定代表人:黄静。
被告:武汉百居易房地产经营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66-5号招银大厦15层6室。
法定代表人:谢娟。

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武汉和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百居易房地产经营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某某于2018年3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力

书记员: 任博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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