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章,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阮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0日作出的(2018)鄂088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阮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阮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阮某负担。上诉人已预交1175元,本院退回其58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沂
审判员 徐英
审判员 罗勇
书记员: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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