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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