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审被告:曾丽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阮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蔡某某,原审被告曾丽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阮某某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阮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上诉人阮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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