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本,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阮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阮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元,由阮某某负担。
审判员 毛岩
书记员: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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