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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王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阮某某
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16)鄂1224民初702号
原告: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现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焱,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住所地: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933号和邦大厦A座三楼。
代表人:张鸿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王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阮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阮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阮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1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长:毛岩

书记员:熊苑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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