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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娟娟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颍州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娟娟,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徐程,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韩光勋,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申请人:李良飞,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因被申请人程娟娟拖欠申请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颍淮农商行)贷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5万元不付,且作为担保人的被申请人徐程、韩光勋和李良飞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申请人颍淮农商行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娟娟、徐程、韩光勋和李良飞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颍淮农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程娟娟、徐程、韩光勋和李良飞的银行存款共计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三、责令被申请人程娟娟、徐程、韩光勋和李良飞提供共计85万元的现金担保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鲁

书记员: 舒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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