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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某双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超奇,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双。
委托代理人:陈嘉新,系齐某双儿子。

原审原告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齐某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奇,被上诉人齐某双的委托代理人陈嘉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丈夫孟庆玉工亡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事达成协议,由上诉人按照工亡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被上诉人百年以后,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依照当时的工亡政策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主体应为国家社保机构,且被上诉人不符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因被上诉人丈夫工亡发生时间是1971年4月8日,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施行,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本案而言,《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对本案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上诉人应当依照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供养义务,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阜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冮明映 代理审判员  李长江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书记员:贾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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