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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益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阜平县益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白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韩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广场B座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9264808-2。
负责人:汤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力,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平县益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志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变更为5674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6日,司机胡云飞驾驶的“冀F×××××、冀F×××××”货车行驶至保阜高速保定方向63KM+540M处时,与同向楚遵义驾驶的“冀R×××××”货车发生碰撞后又撞向中央护栏,“冀R×××××”货车撞向右侧护栏,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车辆“冀R×××××”货车、路产损失及胡云飞、楚遵义受伤的事故,该事故经高速阜平大队认定,胡云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冀F×××××、冀F×××××”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原告因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被告应依约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本院认定为:车辆损失经评估为50234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公估费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应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但公估费的收取,应按照冀价经费[2012]19号文件规定收费,对多收取的部分属于乱收费,该费用不应转嫁于被告保险,故本院核减为1507元。施救费系保险车辆因事故受损,为防止发生更大损失的发生,保险公司承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主张的3000元。以上原告损失共计54741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在车辆损失等险限额内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4741元。
(上述款项汇至: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阜平县支行中兴分理处;账号:50×××63,并注明案号和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杰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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