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被告:于某某。
被告:温爱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
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诉被告于某某、于某某、温爱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于2017年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撤回对被告于某某、于某某、温爱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负担。
审判长 董玉平 审判员 张彩霞 审判员 刘兴国
书记员:李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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