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与于某某、于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寿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被告:于某某。
被告:温爱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

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诉被告于某某、于某某、温爱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于2017年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撤回对被告于某某、于某某、温爱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阜平县王林口乡西某某第九村民小组32户村民负担。

审判长  董玉平 审判员  张彩霞 审判员  刘兴国

书记员:李珅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