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平县淇瑞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致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泡池村。
主要负责人:张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吕祖庙街。
原告阜平县淇瑞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军、忻州市致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阜平县淇瑞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淇瑞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平县淇瑞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
审判员 董玉平
书记员: 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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