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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占位、左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
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王占位
左某某

原告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银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占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
被告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
原告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占位与被告左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银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新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占位与被告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告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案所涉地块发包给被告王占位、左某某时,并未事先征得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报台峪乡人民政府批准。该合同未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的通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系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占位和被告左某某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人民币40元,被告王占位和被告左某某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告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案所涉地块发包给被告王占位、左某某时,并未事先征得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报台峪乡人民政府批准。该合同未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的通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系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占位和被告左某某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阜平县台峪乡王家岸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人民币40元,被告王占位和被告左某某负担人民币40元。

审判长:陈志斌
审判员:杨国军
审判员:郄佳龙

书记员:冯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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