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东下关乡西下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050953897Q。
法定代表人刘二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彦红,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国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彦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二小、被告王成、被告王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成于2013年3月19日在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处借款130,164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息为2%。被告王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以及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被告王成于2013年12月19日在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处借款230,92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息为2%。被告王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以及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款担保协议(保证)各两份及被告王成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以及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王某某签订的两份借款担保协议(保证)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成应当依约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某亦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61,084元及利息,利息以361,084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月息2%计算,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被告王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16元,减半收取3,358元由被告王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国军
书记员: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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