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
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
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被告赵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某、赵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永明 审判员 刘化明 审判员 张 倩
书记员: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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