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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明亮、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6H。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明亮、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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