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798439396H。
法定代表人:胡庆社,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
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胜玉
书记员:仇利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