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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袁进
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
负责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进。
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亮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负责人辛军章、委托代理人袁进及被告张某某因事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11月25日在原告所属东下关信用社贷款200000元用于买车,贷款期限3年,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2年11月2日止,月利率为8.1‰,被告以自己的房产为该贷款作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407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抵押房产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亮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被告已偿还利息26514元,逾期利息不应承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中的诉讼费,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对于拍卖房产的评估费用,因该费用尚未产生,本案暂不作处理。被告以其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借款担保,并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书,该抵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依法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抵押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因此被告主张不承担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407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告张某某所抵押的位于阜平县南城区世纪城8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阜房字第××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中的诉讼费,依法应由被告承担;对于拍卖房产的评估费用,因该费用尚未产生,本案暂不作处理。被告以其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借款担保,并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书,该抵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原告依法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抵押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应支付逾期利息,因此被告主张不承担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向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4078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告张某某所抵押的位于阜平县南城区世纪城8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阜房字第××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1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胜玉
审判员:贾瑞涛
审判员:韩艳艳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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