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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王某某
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杜荣超

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阜平县阜平镇南城区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主要营业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主要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杜荣超,该公司职工。
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自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韩艳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印娟、被告委托代理人杜荣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诉称,2015年10月24日7时许,原告王某某驾驶“冀F×××××、冀F×××××挂”机动车沿阜平县北环由南向北行驶至馨达康城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掉入路边沟内,造成王某某受伤,公路设施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阜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7月1日,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冀F×××××”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诉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7,290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杜荣超在庭审中辩称,鉴定费和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本司不予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求,提交如下证据:
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的责任划分;
车辆保单,证明车辆的投保情况;
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证明车辆及驾驶人信息;
公估报告,证明车损数额为73,690元;
鉴定费票据,证明鉴定费金额为4,500元;
施救费票据,证明施救费数额为8,000元;
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证明路产损失;
公路路产赔偿费收据,证明路产损失数额为3,100元;
阜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保定市脑血管医院诊断病历;
新农合住院结算单;
费用清单;
护理人员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
冀价经费(2013)26号,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2)19号文件,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的通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对证据质证称: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属于单方委托,且没有看到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发票,对公估报告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施救费数额过高,鉴定费不予承担。
认同公路路产损失。
对于原告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不认可,王某某的医疗费没有相关发票,故对王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不予认可。
原告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证据质证称,对两份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两份通知是物价局等行政部门对于规范车辆施救部门收费问题做出的,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对于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提交的如下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诚实信用的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因事故车辆“冀F×××××”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合理合法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张医药费4,726.46元,因原告王某某并未提供医疗费发票,故对此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某主张误工费3,057.6元,因原告王某某仅提供了阜平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未提供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可待医疗费票据完善之后另行起诉。
原告王某某主张营养费1,300元,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载明需加强营养,故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申请对事故车辆重新鉴定,因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公估公司出具,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对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损失为:
车损:73,690元;
公估费:4,500元;
施救费:8,000元;
公路路产损失:3,100元;
综上,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损失为89,290元。
本案中,事故车辆“冀F×××××”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为机动车损失险198,000元,因原告诉求的数额并未超过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限额,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依法赔偿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89,290元。
综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89,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减半收取1,01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0541601040002363,开户银行:河北省阜平县农行中兴分理处),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并将缴费凭证交纳至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城支行,账号:10×××07,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诚实信用的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因事故车辆“冀F×××××”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合理合法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张医药费4,726.46元,因原告王某某并未提供医疗费发票,故对此不予支持。
原告王某某主张误工费3,057.6元,因原告王某某仅提供了阜平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未提供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可待医疗费票据完善之后另行起诉。
原告王某某主张营养费1,300元,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载明需加强营养,故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申请对事故车辆重新鉴定,因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公估公司出具,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对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损失为:
车损:73,690元;
公估费:4,500元;
施救费:8,000元;
公路路产损失:3,100元;
综上,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损失为89,290元。
本案中,事故车辆“冀F×××××”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为机动车损失险198,000元,因原告诉求的数额并未超过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保险限额,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依法赔偿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89,290元。

综上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阜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89,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2,减半收取1,01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0541601040002363,开户银行:河北省阜平县农行中兴分理处),并注明案号。

审判长:韩艳艳

书记员: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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