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起
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阜城县王某乡南张某某民委员会
孔祥具
陈文龙(阜城县四通法律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起。
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城县王某乡南张某某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佳来,主任。
委托代理人:孔祥具,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文龙,阜城县四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起因与被上诉人阜城县王某乡南张某某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起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树松、被上诉人阜城县王某乡南张某某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孔祥具、陈文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圣云
审判员:王江丰
审判员:杨建一
书记员:徐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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