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阜城县四联商砼有限公司。住址:阜城县富德路南侧高楼村北。
组织机构代码:56615546-6.
法定代表人:高国胜。
委托代理人:杜金生,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东永兴路南14幢29号。
法定代表人:冯书梁。
委托代理人:王福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城县四联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欠原告阜城县四联商砼有限公司货款3967930元人民币,被告于2016年3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货款3967930元人民币及利息32070元人民币。
本案件受理费44257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2128.5元人民币,由原告阜城县四联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仲省
书记员:刘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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