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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三兴轧花厂与杜某某、阜城县阜城镇三里某某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阜城县三兴轧花厂。
负责人:王永,厂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281000306,住阜城县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俊真,女,系原告职工。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香,阜城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城县阜城镇三里某某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书华,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龙,阜城县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城县三星轧花厂与被告杜某某、阜城县阜城镇三里某某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城县三星轧花厂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阜城县阜城镇三里某某民委员会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城县三星轧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城县三星轧花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阜城县阜城镇三里某某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0元人民币,由原告阜城县三星轧花厂负担。

审判员  刘世春

书记员:孙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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