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阚毅崝,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阚某诉被告林某、阚毅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阚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阚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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