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市政环境管理处干部,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铁路员工,现住唐山市。
原告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2018年7月18日,原告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么 伟 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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