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阎某某与侯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市政环境管理处干部,现住唐山市。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铁路员工,现住唐山市。

原告阎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2018年7月18日,原告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么 伟 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