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阎某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李玲玲,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459号新市一中南门路口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金海
书记员:马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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